政權移交前有人說移民外國會成為二等公民,但勢估不到留下愛國愛港的香港人也自動成為了二等公民。
【10蚊雞,可製造矛盾,也可製造和諧】
因我有長者咭,所以進入書展場地是免費的,也沒留意其他人士入場的票價有所不同。日前,友人很憤怒的告訴我:「本地人入場費是20元,內地人士是10元!」為清楚起見,在網上查閱一下,發現的確有所不同。本地人,除長者和3歲以下小童免費,或在中午12時前進入是10元外,成人票價是25元(不只是20元)。但訪港人士,持旅遊證件者,門票只是10元。所謂訪港人士,當然不只包括內地人,但相信走進會場的訪港人士,大部份應該是內地人.........
https://www.hkcnews.com/article/13659/%E6%9B%B8%E5%B1%95-%E5%85%A5%E5%A0%B4%E7%A5%A8%E5%83%B9-13659/10%E8%9A%8A%E9%9B%9E%EF%BC%8C%E5%8F%AF%E8%A3%BD%E9%80%A0%E7%9F%9B%E7%9B%BE%EF%BC%8C%E4%B9%9F%E5%8F%AF%E8%A3%BD%E9%80%A0%E5%92%8C%E8%AB%A7
純粹以國家安全之名禁制組織,有違國際人權標準
https://www.inmediahk.net/node/1058402
政府擬引用《社團條例》,純粹以國家安全之名禁制和平表達政見的組織,有違國際人權標準。
首先,載於《基本法》第39條的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》保障表達自由、和平集會權利和結社自由。根據公約第19條,限制表達自由須「經法律規定」,且為「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」、「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風化」所必要者為限。
我們亦可參考相關國際人權標準。譬如《錫拉庫扎原則》訂明,政府「只有在保護國家存在、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免受武力或武力威脅」(原則29),才可基於國家安全合理限制某些權利。而《約翰尼斯堡關於國家安全、言論自由和獲取信息自由原則》亦指出,只有言論煽動或可能煽動即時暴力,而「言論與可能出現或出現暴力之間存在直接和即時關係」,才可限制被視為威脅國家安全的言論(段15,16)。換句話說,和平表達政見不為罪,言論涉暴力行為才可限制,且須出於必要,合乎比例。
倘若政府引用《社團條例》禁止和平表達政見的組織運作,除了損害表達自由,也侵犯結社自由。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曾於1999年香港審議結論,關注港府可引用《社團條例》不當限制香港市民的結社自由,並促請「香港特區應檢討該條例,確保公約第二十二條下的結社自由權利,包括組織和參加工會的權利,可以充分受到保障」(段20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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