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1年3月7日 星期日

2021-03-8

 





晚清改革失敗的原因

清政府無意下放權力,例如即使清政府於1908年頒布《欽定憲法大綱》,承諾用九年時間完成立憲。但1911年清政府成立的內閣中,13名大臣卻有8名是滿人,7人是皇族。

1908年承諾用九年時間立憲,後來在人民及革命軍壓力下改為1912年立憲,政策朝令夕改,沒有計劃。

資政局一半議員是由清政府任命,可見清政府根本沒有打算全面實行普選。



酷刑罪

早在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,酷刑就被認為是一種危害人類罪。儘管《在紐倫堡憲章》和《東京憲章》中並沒有明確列出這一罪行,但許多被告都因為實施了酷刑行為而受到審判與定罪。酷刑在《第10號令》和國際法委員會制訂的《治罪中都被列為犯罪。《世界人權宣言》第5條和《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》第7條都規定:"任何人均不得加或施以殘忍的、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懲罰。"

1984年12月1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了《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、不人道或有辱

人格待遇或處罰公約》(簡稱"酷刑公約")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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